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四)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
办理条件 |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所需材料 |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 A,2 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 份); (三)照片(近期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 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 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 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 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 份)。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 格式或者 JPG 格式)。 |
办理时限 | |
收费标准 | 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文件执行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办理地点 | 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兴安质监大楼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2827032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