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办理条件 | 兴安盟境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所需材料 | 1.《气瓶充装申请》书。 2. 单位概况。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6.发改委立项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防雷静电测试报告复印件。 7.企业应急预案。 8. 质量管理文件(含质保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记录表卡等)首页及目录。 9.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10.申请书及质量管理文件的电子文档全套材料的电子版刻成光碟。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如因申请单位原因而延长时间的,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之内。 |
收费标准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审查、检验、注册登记证费,1000元/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质监局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2827011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