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具体条件见《兴安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所需材料 | (一)首次申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首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盟住建局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的批复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办公和实验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检测试验人员花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试验员证书复印件; 6.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延期需提供的材料: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办公和实验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检测试验人员花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试验员证书复印件; 6.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的复印件; 7.《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 8.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延期: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的材料: 1.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表一式三份; 2.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前试验室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试验员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需提供相关材料的证照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原件审完后,留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盟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8288083 |
监督电话 |
(一)申请人向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窗口受理申请或书面告知补办材料或书面告知退办原因。
(二)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审批办常务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批办主任签字审批。
(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工程科组织人员对企业的主要人员、资产及市场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分立重组申请的,需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议定,会议通过后,局审批的资质由工程科负责在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站上公示、公告后报住建厅备案;报住建厅、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由工程科负责上报。除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分立重组申请外如延续、变更、换证等资质事项,经窗口审查、审批办常务主任、审查办主任签字审批后,由工程科负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