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
办理条件 | 具体规定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城市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内建城[2007]22号)。 |
所需材料 | 1、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5、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7、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8、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二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9、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盟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8288083 |
监督电话 |
(一)申请人向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窗口受理申请或书面告知补办材料或书面告知退办原因。
(二)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审批办常务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批办主任签字审批。
(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城建科组织人员对企业的主要人员、资产及市场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四)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分立重组申请的,需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议定,会议通过后,局审批的资质由城建科负责在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网站上公示、公告后报住建厅备案;报住建厅、住建部审批的资质由城建科负责上报。除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分立重组申请外如延续、变更、换证等资质事项,经窗口审查、审批办常务主任、审查办主任签字审批后,由城建科负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