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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办理条件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开展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验活动是以依法从事检测检验、诊断、科学研究、教学、菌(毒)种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为目的;(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当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三)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等;(四)实验室应当根据《名录》,对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标准操作程序。

所需材料


1、拟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机构,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几声委员会门户网站(www.nmwst.gov.cn)办事大厅下载有关备案登记文件和申请书。
2、实验室设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机构和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3、确定本实验室防护级别后,正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以下材料一同报盟卫生和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一式三份并含电子版)。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
(2)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实验室的法人机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3)实验室认可证书;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4)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5)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名单及危害性评估报告、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生物安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及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6)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规程文件目录;
(7)实验设施、设备清单;
(8)个体防护设备、用品清单;
(9)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初审1个工作日→审查相关申请材料6个工作日→审批3个工作日→打证、办结1个工作日→发证1个工作日。


本事项暂无电子表格下载,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www.lianhuijinr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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