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办理条件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
所需材料 | 放射诊疗许可申报资料目录;;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组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包括CT机、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等);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文件和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一览表;;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资格证书(包括执业医师证和注册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职称证)复印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的证明材料;;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明(复印件);;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和大型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医院总平面图和放射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结论; |
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 盟政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除公休日)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66712 |
监督电话 | 0482-8266712 |
窗口受理→现场审核→审核→审批→打证→办结
本事项暂无电子表格下载,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