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5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清理规范水利前期工作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要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等有关立项文件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初步设计报告满足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 619-2013)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
所需材料 |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8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工程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1份); 4、建设资金筹措文件(1份); 5、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1份); 6、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1份)。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专家评审、设计修改时间除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本审批事项由兴安盟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受理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在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96(服务窗口) |
监督电话 | 服务投诉0482-8267244(兴安盟水务局纪检组) |
1.评审。有关科室部门组织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2.决定。主办科室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盟水务局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许可决定,审批办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