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办理条件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位置和界限审批)工程建设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符合下列要求,予以通过; 2、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
所需材料 | 1、申请文件(1份); 2、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8份);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1份); 4、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1份); 5、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1份)。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专家评审、报告修改和征求意见时间除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本审批事项由兴安盟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受理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在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96(服务窗口) |
监督电话 | 服务投诉0482-8267244(兴安盟水务局纪检组) |
1、审查。建管科负责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有关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决定。建管科根据审查结果拟定批复意见,盟水务局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审批办出具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