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
办理条件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签发新取水许可证,旧证收回作废: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5日。 2、水平衡测试方法正确,内容齐全,符合GB/T12452-200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等相关规定,内容具体详实,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吻合。 3、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符合要求。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标准。 |
所需材料 | 1、《取水许可证》原件; 2、延续《取水许可证》申请文件(1份); 3、水平衡测试报告(8份); 4、取退水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5、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
办理时限 | 原《取水许可证》到期之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本审批事项由兴安盟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受理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在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96(服务窗口) |
监督电话 | 服务投诉0482-8267244(兴安盟水务局纪检组) |
1、审查评审。水政支队负责申报材料审查,组织《水平衡测试报告》评审。
2、决定。水政支队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延续意见,盟水务局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许可决定。许可延续的,审批办制发《取水许可证》。不延续的,审批办将不同意延续的决定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