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办理条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
所需材料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1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一式8份)。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报告修改、专家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审批申报材料由兴安盟水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受理 |
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在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00;下午2:30-5:0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096(服务窗口) |
监督电话 | 服务投诉0482-8267244(兴安盟水务局纪检组) |
1、审查。水土保持工作站审查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或技术评审。
2、决定。水土保持工作站根据审查结果拟定批复意见,盟水务局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作出准予上报或不准予上报决定,审批办出具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