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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兴安盟法律援助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补充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

1、经济困难
2、符合法律援助事项

所需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兴安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点 兴安盟司法局办公楼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时间 除公休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2880148
监督电话 0482-2880148

具体申办条件和程序请参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本事项暂无电子表格下载,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www.lianhuijinr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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