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08]23号) |
办理条件 | 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待遇审核期人员,报销住(转)院、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 |
所需材料 | 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
办理时限 | 正常工作日提交报销材料,次月5-15日申领基金 |
收费标准 |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21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费80元。四级财政补助380元。 |
办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 旗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股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盟本级0482-8290388;乌兰浩特市8213624;阿尔山市2256708;前旗8398968;中旗4121111;扎旗6718012;突泉县5132406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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