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理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
办理条件 |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所需材料 | 1、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上)2份;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就业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行政审批大厅劳动保障分厅(乌兰西大街10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22250 |
监督电话 | 0482-8222250 |
(一)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花名册,人及档案及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填写申领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上)2份;
2、 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
3、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 失业保险手册。
(二)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业务满一年以上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自愿)的,并且有求职要求和参加培训愿望的失业人员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1.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及原用人单位开具的解聘证明(打印在A4纸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就业辖区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失业状态”认定手续(严格按照兴人社办发[2012]117号办理)。
2.依照申报材料经过严格审查核实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可以填写《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失业原因调查表》派2名以上协理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所确认盖章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核定。
3.持已批准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原因调查表》再回到劳动保障所开具《失业证明》后方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申领手续,并且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在A4纸上);
②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
③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就业科(股室)登记就业转失业后复印2张;
④原用人单位开具的解聘证明;
⑤原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1份;
⑥《失业保险手册》及缴费收据原件;
⑦参保缴费档案及相关资料。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各旗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把当月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务于每月5号之前上报到盟就业局失业保险二科,经过审核,报到各管局长批准后15号左右报到盟就业局财务科。20号左右应发失业保险资金拨付到各经办机构账户。
失业人员办理完申领手续的30个工作日内,代发银行受理制发放待遇卡,参加培训完后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决不允许其他人代领)到经办机构财务科(室)领取银行卡,再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本事项暂无电子表格下载,涉及表格请到办事地点窗口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