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办事服务?>?部门办事?>?详细信息
事项名称 兴安盟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服务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一、申办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346号)、《兴安盟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实施细则》(兴人社发[2013]67号)。

办理条件

  二、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基本条件如下:

  初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要具备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中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要具备高职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要具备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高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要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要具备高级技工学校或高职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

  年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

  (1)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够满足理论和实习操作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室内培训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需要进行室外实习操作的培训专业(工种)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室外实训场所。

  (2)办公场所:必须有办公用房。

  (3)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操作、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操作工位,实习操作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五)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

  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管理制度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3.教学文件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所需材料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申办报告》一份;

  2.资产来源、产权、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一份。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社会组织办学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及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原件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66424
监督电话

  四、申报流程

  (一)初级技能培训,由举办者所在地旗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初级、中级技能培训或冠内蒙古自治区名称、跨区域和高级技能培训,由举办者所在地旗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到旗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三)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上报有关材料,旗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五)审查决定:经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五、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www.lianhuijinrong.com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兴安盟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协办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Copyright 2015 www.www.lianhuijinr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050027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