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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将所承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不得少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零点三。
第二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该民用建筑项目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以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二)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予以免收。(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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