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对结建式工程地下防空部分的建设,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由旗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应当修建地下室防空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地下防空工程部分要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开工建设许可证。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图审查收费办法可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或者参照单建人防工程大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执行。 单建人防工程大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设计费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