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在修建地下通道或者地下商场、仓库等工程时,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达到防护标准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等级标准限期改造完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商业区、停车场、供暖、供水、供电、通信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并优先安排城市建设急需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小区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