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 |
办理条件 |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 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8)的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 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二)学历条件: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具有特殊技艺,并获得 省部及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应于计师以上等级证书者,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防宽。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2003年及以前取得的教师进修学校、幼儿师范进修学校毕业学历可以视为小学、幼儿园教师合格学历。高中毕业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 格学历,其中,取得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除外。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包括在职教师,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下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附件3), 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除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 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蒙古语,朝鲜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普通话水平暂不作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特殊专业教师(拟从事特殊教育的人员),其普通话可视情况而 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盟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附件1)执行,内蒙古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为我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 对有疑义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
所需材料 |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2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 0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教育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联系电话 | 0482-8288113 |
监督电话 | 0482-8288199 |
(法定办结时限2个月,承诺办结时限52个工作日)
1.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
2.现场提交确认材料
3.网上认定,通过人员生成证书编码
4. 证书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