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举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民办学校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办理条件 | 1.民办学校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办相关层次学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2.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3.民办高中、职业高中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从事高中、职高学校教学工作经验。 4.民办学校应具有自建或稳定租用的独立校舍,招收寄宿生的,应设置学生宿舍、食堂和医务室,并配备医疗保健人员和设备。 5.应具备1000平方米以上的活动场地,和3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的体育设施器材。 6.租赁校舍和场地,应签5年以上并有法律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租赁的校园不得与居民及经营性场所混杂。 7.民办学校的启动资金,高中学校不少于100万;其他学校不少于20万元。 8.民办学校应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初中高中不少于6个教学班,职业学校在校生不少于300人。 |
所需材料 | 1.申请材料: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身份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
办理时限 | 筹设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批准书。正式设立阶段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
收费标准 | 0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教育局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88113 |
监督电话 | 0482-8288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