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矿权新立审批(34种以外的小型以下的采矿权管理审核及厅发证采矿权的初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一)采矿权新设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 8、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确认书;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 9、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 10、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1、安全生产正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12、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 1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查明储量登记书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探矿权转采矿权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供的可不必再次提交; 1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国土部门对其备案的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存储回执、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批复文件; 16、发改委部门对煤矿项目的核准文件,煤炭主管部门出具的煤炭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1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 18、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19、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 |
办理时限 |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 2、 矿管科在收到符合要求资料及数据后15个工作 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确认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3、 分管局长在5日内签发完毕。 4、 矿管科5日内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 5、 对于准予登记的5日内进行采矿权配号。 6、 |
收费标准 | |
办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国土资源局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