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兴安盟地震局行政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主办机构:兴安盟地震局
审批事项名称: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审批范围和条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
办事流程: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材料审核→局领导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宗地图或建设工程规划图(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工程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 5、工程场地抗震设防技术报告(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抗震设防要求参数报告)(原件1份)
办结时限:承诺件
兴安盟地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到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综合审批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8288122
投诉电话:8288119
受理地址: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盟综合审批窗口
二、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查
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业主
办事流程: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局领导
审批→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申报材料:1、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查同意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工程平面图(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办结时限:承诺件
兴安盟地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查同意行政许可申请表,到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综合审批窗口领取
咨询电话:8288122
投诉电话:8288119
受理地址: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综合审批窗口
三、盟外地震安评资质单位来我盟开展安评业务的备案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印发《兴安盟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字[2001]12号)第十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来我盟开展安评业务的盟外地震安评资质单位
办事流程: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备案
申报材料:1.盟外地震安评资质单位来我盟开展安评业务的备案申请表(1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办结时限:即办件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盟外地震安评资质单位来我盟开展安评业务的备案申请表,到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综合审批窗口办理备案
咨询电话:8288122
投诉电话:8288119
受理地址: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盟综合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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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
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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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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