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办理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
办理条件 | 盟本级国有企业 |
所需材料 | 1.盟行署或有关部门对项目或经费使用的批准文件(原件); 2.盟财政部门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3.填写年度分月用款计划通知书(一式三份)。 |
办理时限 | 在手续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标准 | 无需收费 |
办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 盟财政局 |
办理时间 |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
监督电话 |
1.国有资本再投入项目(资本性支出)或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由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向盟国资委提出项目或经费使用申请,盟国资委会同盟财政部门审核
无问题后报盟人民政府审批,经盟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使用。
2.预算范围内资金的使用申请
由资金使用企业向盟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盟财政部门审核无问题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直接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