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办事服务?>?部门办事?>?详细信息
事项名称 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办理指南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办理条件

盟本级国有企业

所需材料

1.盟行署或有关部门对项目或经费使用的批准文件(原件);

2.盟财政部门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3.填写年度分月用款计划通知书(一式三份)。

办理时限 在手续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无需收费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盟财政局
办理时间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1.国有资本再投入项目(资本性支出)或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由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向盟国资委提出项目或经费使用申请,盟国资委会同盟财政部门审核

无问题后报盟人民政府审批,经盟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使用。

2.预算范围内资金的使用申请

由资金使用企业向盟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盟财政部门审核无问题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直接拨付资金。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www.lianhuijinrong.com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兴安盟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协办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Copyright 2015 www.www.lianhuijinr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050027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