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办事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办理条件 |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所需材料 |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要求请申请人提供,国家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文体新广局社会管理科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611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68611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