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站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所需材料 | 1、书面申请,填写《兴安盟广播电视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表》; 2、县(旗)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3、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技术要求的规划(包括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的主要内容); 4、办公、机房场址及平面图; 5、资金及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播出措施; 7、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建站施工、安装调试、检查验收颁证不在总时限内)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文体新广局社管科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委党政综合大楼611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内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68611 |
监督电话 |
受理申请—现场勘查--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转呈上报盟文体新广局—盟文体新广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盟文体新广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