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注销登记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政策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
办理条件 | 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成立全区性体育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代表本社团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 (2)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区性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社团的组织及其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8)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区性体育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内蒙古”,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所需材料 | 1、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 (1)筹备成立体育社团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成立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等。申请书由发起人签字或盖章);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介(5—7人)(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简介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及简历,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提供注册资金和经常活动的经费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者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5)提供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会员名单(全区各盟市都要有会员且会员分布均匀。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个人会员不少于50人;混合会员不少于50个。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加盖单位印章); (7)社团的组织及其成员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的证明材料。 2、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申请书(写明申请变更的事项、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2)体育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3)变更住所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社会团体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5)变更资金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文体新广局 |
办理地点 | 盟委党政综合大楼 608室 (盟文体新广局体育总会秘书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0482-8268608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