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39号)要求,盟行署法制办依法对盟直、中区直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审核后确认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构(37个)
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盟财政局、盟统计局、盟商务局、盟住建设局、盟环保局、盟交通局、盟旅游局、盟国土局、盟人社局、盟民委、盟教育局、盟科技局、盟公安局、盟民政局、盟司法局、盟农牧业局、盟水务局、盟林业局、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盟卫计委、盟审计局、盟监察局、盟安监局、盟人防办、盟食药局、盟工商局、盟质监局、盟安全局、盟国税局、盟地税局、盟邮政管理局、盟烟草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兴安监管分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34个)
盟地震局、盟住房公积金、盟档案局、盟残联、盟气象局、盟盐务局、盟无委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盟水土保持工作站、盟水产工作站、盟草原监督管理局、盟动物卫生监督所、盟农牧业机械监理所、盟植保植检站、盟勘界办公室、盟救助管理站、盟森林公安局、盟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盟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盟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盟节能监察中心、盟公路管理局、盟运输管理处、盟地方海事局、盟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盟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盟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支队、盟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盟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盟价格监督检查局、五岔沟林业局、白狼林业局
三、受委托的组织(28个)
盟劳动监察支队、盟水政监察支队、盟食品药品检验所、盟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盟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盟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盟种畜禽监督管理检测站、盟种子管理站、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盟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盟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盟林木种苗站、盟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盟林业工作站、新型墙体材料与散装水泥办公室、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盟环境监察支队、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盟商务粮食综合执法队、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盟建筑安全监督站、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监察支队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