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旗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盟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
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办发[2015]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908号)要求,在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的《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兴安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清单将依据《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同步进行调整。
附件:兴安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
兴安盟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
服务收费项目 |
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收费单位 |
收费文件 |
收费标准 |
收费管理方式 |
1 |
非煤矿山生产项目安全现状报告编制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费 |
非煤矿山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危险化学生产、经营安全评价 |
盟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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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业权评估费 |
采矿权价值评价估算 |
采矿权新立审批、采矿权延续审批中矿业权价款评估 |
盟国土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师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估算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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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费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
采矿权新立审批、采矿权延续审批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
盟国土资源局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应包含首期治理方案。 |
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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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 |
道路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测 |
盟交通运输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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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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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 |
道路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测 |
盟交通运输管理处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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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检测 |
盟交通运输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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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车辆综合 性能检测费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检测 |
盟交通运输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专用车辆技术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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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验资 证明费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盟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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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资 证明费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盟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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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验资 证明费 |
基金会成立、登记验资报告 |
基金会 成立登记 |
盟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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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雷装置跟踪检测费 |
防雷装置检测 |
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
盟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半年检测一次”。 |
兴安盟防雷减灾办公室 |
内发改费函[2015]118号 |
见文件 |
政府定价 |
12 |
验资证明费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中的财务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及验资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事项中的财务审计、出资能力证明及验资 |
盟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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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中的产品检验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中的产品检验 |
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在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所 |
内发改费字[2006]1448号 |
见文件 |
政府定价 |
14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兴安盟建设施工图审查中心 |
内发改费字[2014]644号,内计费字[2002]1007号 |
见文件 |
政府定价 |
15 |
室内环境检测费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的检测 |
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 |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
兴安盟科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内发改费字[2009]1741号 |
见文件 |
政府定价 |
1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检测收费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的检测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兴安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 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