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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社保局和盟财政局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一、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现行退休制度实行60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和配置;三是“双轨制”下待遇差距拉大,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国家、自治区文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怎样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七、个人账户的用途是什么?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水平如何确定?如何调整?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国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九、如何衔接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待遇水平?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门有所限制,确保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十、除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有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与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及经办和征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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