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办发〔2016〕31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 《兴安盟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8日 兴安盟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四个全面”战略要求为指导,从战略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政府责任,整体规划、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改善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短板,着重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实施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素质能力工程,解决我盟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力争到2017年,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育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教师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乡村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实施范围 旗县市苏木乡中心区、嘎查村学校(包括教学点)在编在岗教师。 四、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建设,注重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 2.全面实行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我盟的实施办法,加强师德教育,实行师德年度考核制度,加大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坚决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二)拓展渠道,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1.继续大力实施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我盟6个旗县市均属符合国家规定的实施“特岗计划”的旗县市。按照国家政策和自治区要求,我盟农村学校补充教师,要全面纳入“特岗计划”,加大紧缺学科乡村教师的招聘力度,进一步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倡特岗教师“一专多能”,对于一人兼多科的特岗教师在评职评优时,优先予以考虑。坚决防止特岗教师学非所教现象出现。各地要切实落实3年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的编制问题,落实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在乡村学校服务期满6年后,统一纳入所在旗县市教师的交流轮岗范围,进行交流轮岗常态化管理。 2.落实自治区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在实施国家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基础上,从2017年至2020年,自治区实施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各旗县市根据本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在本地区空编额内提出乡村学校紧缺学科师资的需求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自治区招录热爱乡村教育、自愿到乡村学校从教的优秀本科学生,与旗县市签订合同后,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招录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毕业后,经试讲和考核合格的,按照上述合同直接分配到乡村学校任教,本地区编制和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编制,工资纳入财政统发。定向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报请教育部同意后统一下达。 3.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旗县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盟的实施办法。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2016年全面推进旗县市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有效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4.鼓励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送教下乡”活动。从2016年起,盟直、旗县市城区优质学校每年要定点帮扶本区域内一所或多所乡村学校。各旗县市要建立教学名师工作室,组成人员要有乡村教师代表。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教学名师的言传身教,着力提高乡村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退休优秀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热,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身体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支教讲学的教师要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偿。 (三)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落实乡村教师补贴政策。各地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61号)规定,落实乡村教师工作补贴。同时,除乌兰浩特市外的旗县市要全面落实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地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乡村教师进一步倾斜,逐步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自治区将制定乡村教师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并对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2.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同时,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3.完善乡村学校岗位管理制度。各地区要落实乡村学校与城区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相同的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量控制,教育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旗县市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以鼓励优秀乡村教师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 4.实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乡村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 5.加大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乡村教师的表彰力度。盟行署将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的教师和30年的教师,分别由自治区和国家颁发荣誉证书。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予以物质奖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6.建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 (四)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经费投入;整合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旗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学校四级联动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为完成乡村教师的系统培训提供保障。 2.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力度。按照自治区制定的2016年至2020年校长教师能力提升培训规划,加大向乡村校长教师培训政策倾斜力度,确保到2020年,完成全盟乡村校长教师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深入实施“国培计划”,通过“乡村教师走出来、名优教师(校长)走下去、网络空间联起来”的培训研修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选拔参加自治区万名乡村骨干教师校长培训人选工作,进一步加强紧缺学科乡村教师培训。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3.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每位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推进每个乡村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 4.加强新教师入职培训工作。我盟将建立新招聘乡村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合理设计培训方案、方式和内容,由盟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为期一个月入职前实践培训,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适应教学岗位的能力。 (五)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1.完善以旗县市为主的乡村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各旗县市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由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中心区和嘎查村学校师资调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任免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适当增加乡村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附加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旗县市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提出分配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通过调剂编制、加强教师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和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各地区要全面清理整顿其他事业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问题,特别是幼儿园占用小学编制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各地区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从学校长期借调教师和管理人员。各地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在岗的长期使用的临聘教师问题。各地区、各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长期(不得超过一学期)使用临聘教师。 3.改革完善乡村教师管理制度。各地区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聘用程序,把聘用合同作为乡村教师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学校与教师的人事关系,建立和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同时,要加强对乡村教师入职后的工作考核和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4.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教育管理信息化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建立全区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乡村教师唯一的电子档案数据库的要求,各地要认真审核录入教师的真实信息,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乡村教师队伍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把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职责,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编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职称评聘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经费保障。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盟行署将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旗县市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地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于2016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盟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