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委各部委,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7〕1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推动规范合理运用新型融资模式,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债务管理规定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的通知》(财预〔2016〕1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为名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3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4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二、明确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和分类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非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
政府债务分类,政府债务根据偿债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其中: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为一般债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对应的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为专项债务。
三、严格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JP3〗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盟本级及旗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但举借债务规模不得突破自治区核定的债务限额。高风险旗县市原则上不得新增政府债务限额,不得举债上新项目,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债务风险;风险可控旗县市要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其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或者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以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通过向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或制发内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明确由政府及其部门承诺最低收益、兜底还款、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为企业、单位融资提供担保承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各旗县市要对融资担保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已经发生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要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撤销违法违规担保等合法合规方式及时进行整改。
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各地要全面摸底排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限期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六、落实债务偿还和化解责任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的偿还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偿还和化解工作负总责。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年度计划,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七、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盟财政局根据各旗县市财力状况、债务负担等情况,动态监测评价旗县市政府债务风险,并对高风险旗县市进行风险预警,并督促制定债务管控措施,降低债务风险。盟财政部门可以提请盟行署约谈相关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债务高风险旗县市要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降低债务风险。
八、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
盟行署成立全盟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盟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全盟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政府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行署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盟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各旗县市也要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改、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预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督促本部门债务单位制定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九、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对债务管控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行政问责。加强政府债务审计监督,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旗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