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有效化解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促进我盟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 、《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及《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土地供应制度
(一)全面加强土地出让统筹管理。统筹安排全盟近3年的商品住宅所需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地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20个月以上的,应减少供应土地;对消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的,要增加供应土地。根据市场状况,可制定未开发商品住宅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准许降低容积率、降低建筑高度等方面规划变更,准许一些地块建设符合住房产业化要求、品质较优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核查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企业缴款、开竣工等情况,解决好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因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需要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对未进行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用地,经批准可以延迟开发一年或由政府回购用于土地储备。(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
(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地价款在1个月内缴纳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地价款缴清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新建住宅小区亟需先行配套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可由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待验收合格后,在缴纳配套费时予以抵扣。(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商品房项目全面实行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共建共享工程,确保光纤(含同轴电缆)到户。自来水、供热、供电、天然气安装工程费用在签订安装工程合同时交付50%,余下部分在开通时缴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经信委和各相关专业运营单位)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阶段验收。对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项目、分阶段实施规划、消防、人防、防雷、供电、供水、通信等验收。(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和各相关专业运营单位)
(四)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鉴于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存在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以及一些地方存量商品住房规模较大等实际情况,各地应结合实际鼓励棚改货币化安置棚改居民,政府为存量商品住房较大的企业和棚改居民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到市场上购买安置住房,或由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对于库存商品住房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地区,一般不再集中新建安置住房。(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确定的税费减免政策,政府部门(单位)和开发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之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按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各级政府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之中所确定的税费优惠等政策,应给予落实。国家、自治区有规定应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的,可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各相关专业运营单位)
(二)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缴纳。建筑工程社保费可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30%缴纳,剩余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纳。(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比例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公告)规定标准上降低1/3执行;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50%执行(调整后预征率低于1%的,按1%执行),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责任单位:盟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强信贷支持
(一)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房产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金融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对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鼓励各金融机构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责任单位:盟金融办)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经本人同意并提供有效证明,可互相使用住房公积金;无房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有自住住房但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自住住房维修;开办异地贷款业务,鼓励异地职工在兴安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增加期房贷款项目,解决新考录人员的购房问题;职工购买新建毛坯自住住房的,可提供相应的抵押物申请25%的装修贷款;以同一套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一)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者增加经营范围从事专营或兼营住房租赁业务,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向房屋产权人承租房屋后以自己名义出租,或者接受房屋产权人委托、代为出租,或者购买房源出租等方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有条件的旗县市可结合实际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及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发改委和各专业运营单位)
(三)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推行“租购同权”制度,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公安部门要将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扩大至租赁住房,凡是符合条件的租房居民可申请落户。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享受子女享有就近入学、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公安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
(四)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推动公租房保障方式从实物保障向租赁补贴转变,租赁补贴发放标准要合理测算,并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尽快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入住长期未办不动产证和延期交房等问题
(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房地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解决长期未办理房屋不动产证问题的政策措施,建立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会商会审机制制度,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将居民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房屋的办证问题与处理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区分开来,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与规范房地产市场相结合,全力解决好群众关注的办证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部门联动、集中办理、限期督办,开通绿色通道,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证。开发企业不主动申报、不积极配合的,要对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缴纳税费和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依法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方式补交。对既无能力补交又没有相应可处置资产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应先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依法追缴,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暂时挂账处理,先行解决购房群众不动产证问题后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
(三)本着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国土、建设、房产、规划、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等相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提醒、协调、帮助开发企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除国家、自治区规定强制性工作程序之外,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杜绝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出现。(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和各相关专业运营单位)
(四)要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重点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储存和使用,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全覆盖,防止购房资金挪作他用,避免“烂尾楼”现象再次发生,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一)对于尚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开发企业可通过申请办理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调整手续后,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健康养老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对有实力、有信誉、表现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升级、信誉评定和诚信企业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或加分评定。参与商业价值不大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经当地政府确认后,可以把开发用地的出让金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后,直接作为投资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积极吸引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开发企业承揽以旧城改造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节能环保的生态住宅,实现建筑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大力推广结构保温一体化、成品交房、“四新”技术应用等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对获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项目,比照二星绿色建筑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对提倡、鼓励推广结构保温一体化、“四新”技术等事项,要及时解决好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八、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的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和问责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二)凡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一律停止征收。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限等信息,做好“双公开、双公示”,坚决禁止涉企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对于没有列入两个清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被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凡是经营性的搭车、捆绑收费一律清理;凡是自愿服务项目,均不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简化规划审批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必要条件外,取消规划审批中其他搭车审批的事项。对于审查和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进行。(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队伍建设。要积极引进专业注册人员,进一步提高审图机构资质,扩大审查范围,不断提高审图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实行备案告知模式。同时由建设单位自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所在城市规划功能区域整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
(六)消防、防雷、人防等各专项验收单位,要提高查验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便捷完成各专项验收,原则上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验收或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合格后,15个工作日完成终审验收。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在住宅小区内设施设备建设中,应当简化施工手续,缩短施工时间,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确保与房屋同步交付使用,并提供良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人防办、气象局、消防支队和各专业运营单位)
九、其他
(一)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依照新规定。
(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涉及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实施期限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