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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2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我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现就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义

  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深化我盟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构建新型经营体系、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农牧业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有力抓手,是承接国家涉农涉牧项目、创新支农支牧方式的主要载体,对于促进农村牧区繁荣发展、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促进我盟农牧业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务必把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提升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确保抓出实效。

  二、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牧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结合农牧业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以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牧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主体。尊重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示范带动。发展为先、规范并重,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四是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服务指导,规范生产经营和合作社内部运行行为。

  五是坚持有序扶持。按照先规范、后扶持的顺序,合作社生产经营和内部运行行为达到规范标准后,才给予相关政策的扶持。

  (三)主要目标。围绕“米、菜、油、糖、猪、禽、牛、羊”八大主导产业和马、驴、中草药材、林果等新兴特色产业,启动实施“千村千社示范工程”,按照分步认定、持续扶持,力争用5年时间重点扶持发展农牧民规范化合作社1000个左右,每个嘎查村至少扶持发展一个规模化经营、规范化运行的农牧民合作社。

  三、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在尊重和保障农牧民生产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农牧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为核心,引导农牧民合作社向章程制度、工商登记、组织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社务公开、诚信经营、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等方面规范发展,稳步提高农牧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充分激发农村牧区生产要素潜能,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快速发展。

  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一)奖补资金支持。盟、旗两级财政局安排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规范化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能力建设。自本《意见》实施起,对于被农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盟级示范社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的每个奖励50万元,获得著名商标的每个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名牌农畜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名牌农畜产品的每个奖励5万元。对于土地规模化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合作社,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盘活嘎查村集体闲置的设施大棚、牲畜圈舍、空闲房屋等资产的合作社,可根据合作社的改造投入情况,允许一定时期内无偿使用。

  (二)金融贷款支持。引用贷款担保机制,利用农牧业担保公司担保平台对认定为规范化的农牧民合作社给予1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年利率三个百分点的贴息(年利率低于三个百分点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贴息),期限3年;对评为盟级示范社的给予3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给予年利率三个百分点的贴息(年利率低于三个百分点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贴息),期限3年。加速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利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以农牧业生产设施、农牧业机械等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和以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质押贷款业务。改革推广农村集体土地附着建筑物备案制,合作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在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权证后,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他项产权,利用他项产权证在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贷款。

  (三)税费优惠支持。用电方面,农牧民合作社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指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用地方面,合作社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牧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旗县(市、区)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并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税收方面,对农牧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视同农牧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牧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牧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畜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产业化项目支持。各地、各部门要把农牧民合作社作为项目建设的新型实施主体,在农牧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村牧区信息化等国家、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建设项目上,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实施,确保盟级合作社至少享受一个产业化项目支持。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要逐步移交给合作社管护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形成的资产和同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区内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扶持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及贴息由盟旗两级按照3:7的比例分担。

  五、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立足推进现代农牧业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高度,将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服务指导、示范引导,及时解决农牧民合作社运行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部门间紧密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资金、项目、信贷、税收、保险、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形成齐抓共建合力。农牧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各行业整合资源向合作社倾斜,并做好合作社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农牧业项目争取工作;供销部门负责做好合作社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工作,牵头成立合作社生产资料供应联盟,建立合作社生产资料供应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登记注册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编制和申报争取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税费减免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业项目和林业用地审核把关等工作;电力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基础设施保障和用电优惠政策工作。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要把扶持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作为当前首要任务,使贫困户在合作社的组织带动下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每个嘎查村都有扶贫合作社,都有与之合作的扶贫龙头企业,切实保障贫困人口稳定受益。

  (二)严格认定程序。申报规范化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可向所在地的苏木乡镇级农牧业经管站自愿申报,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由苏木乡镇级农牧业经管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上报旗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旗县市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复核,按照标准认真筛选,以旗县市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文件向盟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推荐,由盟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评定。

  (三)深化示范引导。深入开展扶持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生产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带动农牧民增收效果显著的示范社。申报盟级示范社,由旗县市级农牧业主管部门从规范社中筛选推荐,再由盟农牧业、供销、工商(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对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核,会同旗县市级主管部门到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申报标准的合作社名单,上报盟行署命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直有关部门要把规范社、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在支农支牧资金、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要制定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办法,建立长效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示范社运行情况监测,盟评定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示范社,取消示范社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抓好辅导培训。大力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各旗县市依托当地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专门成立农牧民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完善培训计划,对盟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管理人员,围绕法律法规、合作经营、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至少培训一次,切实提高其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农牧民合作社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牧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六)加强登记管理。进一步加强农牧民合作社登记注册管理,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对违反《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工作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的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加强政策、行政、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农牧民合作社不断规范、提高、发展;另一方面要指导和监督每个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为资金、项目等政策扶持提供准确依据,切实推进我盟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农牧业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兴安盟盟级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标准(试行)

  附件

  兴安盟盟级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化标准(试行)

  农牧民合作社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诚信经营、章程规范、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管理民主,并且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是其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根据我盟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现状,制定如下规模化标准:

  一、规范要求

  申请盟级农牧民规范化合作社,首先要具备“十规范”要求。具体为十条二十八款:

  (一)规范章程制度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本社特点和全体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同时,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2.要建立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生产管理、产品销售、利益分配、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二)规范工商登记

  3.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设立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独立银行账号,挂有合作社牌子和标识,连续运营1年以上。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牧民合作社,要到同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牧民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5.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三)规范组织管理

  6.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JP3〗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牧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每年至少召开2次,研究讨论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讨论监督管理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规范民主管理

  8.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在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在2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5%。

  9.农牧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牧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牧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牧民合作社承担责任。

  10.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牧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牧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作为集体股份入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五)规范财务管理

  11.农牧民合作社要认真执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牧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1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处理核算合作社经营业务的账务,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牧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牧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物资设备和他人捐赠资金,要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

  14.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每年向旗县市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运行情况说明、相关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发展规划等资料,作为对合作社动态监测、示范社评定、资金扶持、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15.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牧民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六)规范盈余分配

  16.农牧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牧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17.农牧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牧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

  18.农牧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但农牧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七)规范社务公开

  19.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

  20.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21.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牧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牧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八)规范诚信经营

  22.农牧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

  23.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24.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25.积极开展信用合作,坚持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

  26.各地要落实对农牧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

  (九)规范服务内容

  27.坚持“五统一”服务,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努力减少成员的生产成本;统一运输、贮藏、加工等服务,实施产业化经营;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集中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统一商标、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

  (十)规范档案管理

  28.建立合作社工作档案,将成员情况、章程文本、相关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经营服务活动等全部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规模标准

  (一)基本条件

  1.要有稳定的入社成员,对周边农牧户和贫困户具有辐射性和带动性作用。

  2.按照章程规定对成员提供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较高;

  (二)出资情况

  成员均应以现金出资,也可用耕地、草场、林地、农用机械等固定资产折资计算入股,并有股金和资产入股证明。

  (三)经济效益

  正常年份合作社年营业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

  (四)经营规模

  1.农机专业合作社具备一定规模农机具,农业机械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每年作业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种植业合作社具有大规模经营能力,从事农作物种植的生产经营规模、流转土地在500亩以上;

  3.养殖业合作社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奶牛、肉牛存栏60头以上;从事羊养殖的专业合作社,羊存栏800只以上;从事马匹养殖的合作社,存栏达到30匹以上;从事生猪养殖的合作社,生猪存栏150头以上;从事肉鸡养殖的合作社,肉鸡存栏4万只以上;从事蛋鸡养殖的合作社,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

  4.林业合作社果树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或育苗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5.从事加工、销售的合作社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加工业合作社的机械设备及厂房等固定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

  (五)产业发展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有主导产业项目,要与龙头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形成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要有稳定的采购和销售渠道,积极参与“农超对接”等。

  本标准由兴安盟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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