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保障被征地农牧民老有所养,促进城镇化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兴安盟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牧民,是指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经所在旗县市政府依法征收农牧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耕地(草牧场),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草牧场),具有当地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农牧民。

  (二)被征地农牧民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制度中自主选择参保。要积极引导农牧民选择待遇水平较高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

  (三)参保人员缴费补助时点为被征地后参保申报之日。被征地农牧民在规定参保期限内不参保的,逾期不享受缴费补助。

  二、参保及补助办法

  (四)被征地农牧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执行。缴费基数按缴费上年度全盟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办理参保时可向前一次性补缴最多15年保费(补缴费起始年度应16周岁以上)。一次性补缴费期间,政府给予缴费总额50%或60%一次性补助(大部分失地按50%,完全失地按60%)。补缴费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以后年度缴费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助。鼓励个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五)被征地农牧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应按照其相当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助额度,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给予被征地农牧民的缴费补助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 (六)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企业为其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费起始年度应16周岁以上),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以后年度缴费政府不予补助。

   (七)被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若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先退保再参保。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最多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补缴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其相当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额度,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八)被征地农牧民先后分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理转接手续。

  三、待遇

  (九)被征地农牧民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政策和养老金计发办法。

  (十)被征地农牧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计发办法。

  (十一)被征地农牧民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应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组织保障

  (十二)旗、乡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明确和落实旗直有关部门、乡村两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将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 (十三)各旗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的核定、收缴和待遇发放工作。

   (十四)各旗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缴费补助资金的筹措,并按征收预算预缴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 (十五)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 (十六)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列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牧民,嘎查村委会及国土、农牧业等部门予以配合。列入保障范围人员经公示后,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十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对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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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2日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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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 盟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盟法院、检察院。

  驻乌各军警部队。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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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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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www.lianhuijinr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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