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 > 查阅政务 >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相关说明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8日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检察院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监督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诉讼,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或参与诉讼。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控告检察:1. 处理来信来访;2. 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 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4.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5. 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申诉检察:1. 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2. 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3. 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决定、裁定进行监督;4. 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5. 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二)反贪污贿赂部门

  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具体是:直接受理立案侦查1. 贪污案;2. 挪用公款案;3. 受贿案;4. 单位受贿案;5. 行贿案;6. 对单位行贿案;7. 介绍贿赂案;8. 单位行贿案;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 隐瞒境外存款案;11. 私分国有资产案;12. 私分罚没财物案;13. 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三)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侦查监督部门

  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体是:1. 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 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3.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 批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5. 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6.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7. 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8. 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9. 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立案监督:1.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 监督侦查机关对构成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3. 监督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行为。

  侦查活动监督:1. 对久侦不决案件的监督;2. 对违法查扣、冻结款物的监督;3. 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监督;4. 对侦查中使用暴力取证行为的监督;5. 对侦查中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

  “两法衔接”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五)公诉部门

  1. 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2. 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 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4. 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 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6. 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监所检察部门

  1. 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 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4. 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5.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 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7. 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 对人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9. 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 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1.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2.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3.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4. 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15. 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未进入诉讼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关机关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有司法警察支队、党委办公室、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监察处 举报中心 刑事赔偿办公室、检察技术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部(政治部干部科、政治部宣传科、政治部教育培训科)、反贪污贿赂局(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二科)、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 公诉二处、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信息情报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蒙文蒙语翻译科、检务督察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监察室共29个正科级行政机构。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6年年初预算收入为1574.47万元,决算收入为3408.01万元,比预算增加1833.54万元;2016年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1574.47万元,财政拨款决算收入为3404.54万元,比预算增加1830.07万元,原因是当年增加盘活存量资金129万元,罚没返还收入1034万元。

  2016年年初预算支出为1574.47万元,决算支出为3249.56万元,比预算增加1675.09万元;2016年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为1574.47万元,财政拨款决算支出为3242.12万元,比预算增加1667.65万元,原因是当年带薪休假支出105.23万元,车补、追加增资58.14万元,办案业务量大幅度提高,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支出增加。

  二、关于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4,786.93万元,支出总计4,786.93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629.19万元,下降11.6%;支出减少629.19万元,下降11.6%。主要原因:一是收回以前年度指标结余2040499款353.51万元;二是收回以前年度指标结余2040409款1034.38万元。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3,408.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404.54万元,占99.9%;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3.47万元,占0.1%。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3,249.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42.23万元,占72.1%;项目支出907.32万元,占27.9%;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617.6万元,支出总计4,617.6万元。与2015年度相比,收入减少624.02万元,下降11.9%;支出减少624.02万元,下降11.9%。主要原因:一是收回以前年度指标结余2040499款353.51万元;二是收回以前年度指标结余2040409款1034.38万元。

  (五)关于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242.1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34.79万元,占72%;项目支出907.32万元,占28%。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34.7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19.0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较上年增加98.8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追加增资58万元,带薪休假补贴105万元;公用经费515.7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较上年增加214.39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建食堂维修费、电费、购置设备、桌椅等支出增加。

  (七)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37.5万元,支出决算为341.18万元,完成预算的909.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34.48万元,完成预算的955.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7万元,完成预算的267.1%。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一是办案业务量增加,办案用车用油增加;二是各检察院业务往来增多,招待费较多,但较上年减少了0.9万元。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341.18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4.48万元,占98%;公务接待费支出6.7万元,占2%。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34.4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78.32万元,用于购置6台执法执勤用车支出,车均购置费29.7万元,较上年增加178.3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未购置车辆,今年对车辆进行大规模的报废更新。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56.16万元,用于保障办案用车需要,车均运维费5.4万元,较上年增加53.32万元,主要原因是办案任务大幅度增加,执法执勤用车量大。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9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6.7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6.7万元,接待58批次,共接待609人次(含陪同人员)。主要用于一是接待参观考察调研人员;二是接待各种业务会议参会人员;三是接待来本地办案人员。国(境)外接待费0万元,接待0批次,共接待0人次。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15.76万元,比2015年增加214.39万元,增长71.1%。主要原因是:单位食堂改造工程支出增加,临时工人员增加,开始为临时工缴纳五险一金,办公楼、办公室改造工程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84.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5.4万元,比2015年增加138.38万元,增长242.7%,主要原因是:购置执法执勤用车6辆,购置大量办案装备;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86.33万元,比2015年增加38.46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是:单位食堂改造工程,会议室、办公室、楼道改造工程增多;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万元,比2015年7.5万元,降低71.4%,主要原因是:大额劳务费支出减少。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9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比2015年增加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比2015年增加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9辆,比2015年减少6辆,主要原因是:2015年报废6台车,收走10台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比2015年增加0辆;其他用车0辆,比2015年增加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预算绩效目标是:为了切实保障全盟十个全覆盖工程顺利实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按照盟委、自治区院的工作部署,分院相继成立10余个“十个全覆盖”工程领域植物犯罪查办工作组,有效保障案件查办顺利实施,取得更大突破。

  项目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案件办理数量200件;质量指标:侦查监督处审结率100%、公诉审结率73%、反贪侦结率100%;时效指标:人均办理案件数量10件;满意度指标: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满意度100%。

  2016年我院全力推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全盟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个保持,两个提升”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转变办案思路,调整办案模式从“分散型”向“一体化”转变,保持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效的大幅提升。2016年全年全盟两级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86件128人,实现立案人数首次破百,创历史新高。绩效评价结果均超目标完成。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祁    联系电话:0482-8512006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表.pdf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www.lianhuijinrong.com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兴安盟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协办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Copyright 2015 www.www.lianhuijinr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050027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