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7-00166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2016〕76号
  •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30日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全盟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消防站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1号)要求和全区农村牧区消防站暨微型消防站建设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强全盟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标准,科学规划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

  (一)专职消防队(站)建设

  专职消防队包括:苏木乡镇及工业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本着与辖区面积、建筑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原则,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21号)等要求建设。

  (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

  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包括:地下消火栓、消防取水码头和利用村民自用机井、节水增粮项目及单位内部消防井改造的消防取水点。建设标准要达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和《兴安盟农村牧区消防取水点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其中,工业园区室外消火栓要与市政供水系统通连;有自来水管网的苏木乡镇必须建设地下消火栓;无自来水管网的苏木乡镇、行政嘎查村要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点。

  (三)建设目标

  专职消防队建设方面,2018年底前,完成全盟所有建制镇及工业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大型企业专职消防队要与其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成、同步使用;规模小且火灾危险性不高的企业,应建设兼职消防队或依托当地苏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实现消防队(站)的科学布局,初步形成与公安现役消防队区域联防、相互补充的火灾防控体系。

  农村牧区水源建设方面,年内全盟20%的嘎查村完成消防水源建设任务;2017年底,70%的嘎查村完成消防水源建设任务;2018年底,全盟所有嘎查村完成消防水源建设任务。

  二、强化政府主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保障机制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规划、加强督导,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益人士等多方面力量捐助农村牧区消防公益事业发展,多渠道增加投入。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合力。农牧业部门要担负起工程项目建设、改造等相关职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投入使用;水务部门要对消防水源规划、供水改造、维护保养等提供技术指导,确保消防水源供给畅通;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2012〕1849号)规定,加大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及日常维护保养运行经费保障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严格责任落实

  各旗县市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加强全盟专职消防队和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各旗县市要将已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水源及时与相应建设标准进行对照,不符合标准的抓紧时间进行整改,尚未建立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水源建设规划的要抓紧时间制定。

  各旗县市要明确本年度嘎查村消防水源建设任务,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2017、2018年度专职消防队和水源建设规划报盟防火委。盟行署将对各地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水源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评。

  附件:兴安盟农村牧区消防取水点建设标准(试行)

  2016年9月27日

附件

  兴安盟农村牧区消防取水点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全盟农村牧区消防取水点建设,切实增强农村牧区火灾防御能力,有效遏制农村牧区火灾的高发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公办〔2012〕8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DB15/T 444—2008)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有关术语

  消防取水点:利用农村牧区现有的给水系统或河道、水库、灌溉机井、生活用井等设施向消防车、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设施。

  农村牧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城镇规划以外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农牧场的统称。

  二、建设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就近取材、方便实用”的原则,编制苏木乡镇、嘎查村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各行政嘎查村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原则上至少设置2个消防取水点。在设有自来水管网系统的苏木乡镇设置地下消火栓;在无自来水管网系统的嘎查村,利用灌溉机井、村(牧)民生活用井等水源,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辖区内有河道或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置便于消防车停靠的取水点;有大型企业或粮库的行政嘎查村可以利用大型企业或粮库的水源设施。

  三、取水点建设形式

  (一)地下消火栓

  设有自来水管网系统的苏木乡镇可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下消火栓要沿苏木乡镇主干道设置,间距为120米。

  建设标准参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二)村民自用机井

  利用村民自用机井、生活用井等现有水源,配置潜水泵、机动泵、发电机,有条件的可建设机井房,做好冬季保暖措施,满足消防车停靠要求。

  建设标准:井深10米—20米、直径200毫米、动力源采用三相电和柴油发电机、水泵为自吸泵、泵最低出水扬程为10米、出水口压力不低于0.15兆帕、水流量不小于15升/秒、出水口规格65毫米消防水带接口。

  (三)节水增粮项目改造

  利用“十个全覆盖”工程中节水增粮项目,配置发电机、改造出水口,采取保暖措施,每个行政嘎查村应设置一个消防车辆便于停靠的取水点,距离不大于1.5公里。

  建设标准:出水口压力不低于0.15兆帕、水流量不小于15升/秒、出水口规格65毫米消防水带接口。

  (四)企业现有水源

  利用辖区企业现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水泵进行取水,企业应有专人管理,负责取水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和使用,保证完好有效。消防车道要保持畅通。在冰冻季节到来前,对消防器材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五)取水码头

  无给水管网的嘎查村,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库等天然水源,且满足消防车停靠。

  建设标准: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冬季和枯水期的消防用水;应防止被可燃液体污染;有通向取水码头的消防车通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低水位时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米。

  四、 人员设置

  (一)取水点管理维护员

  每个行政嘎查村至少设置一名专职管理维护员和一名兼职管理维护员。人员可由行政嘎查村书记、治保主任或村民担任。负责日常看护本地区消防取水点。

  (二) 专(兼)职消防队员

  每个行政嘎查村至少设置一支6人以上(含6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人员可由行政嘎查村书记、治保主任、村民代表担任;也可利用辖区内的大型企业或粮贸企业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地区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五、 经费保障

  采取政府出资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由各级财政部门将给水管网改造消防取水点项目、天然水源改造消防取水点项目和机井改造消防取水口项目经费列入当地水务局和农牧业局预算;一方面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用于村(牧)民生活用井改造消防取水点项目补助,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经费及管理维护员和专(兼)职消防队员日常补助;一方面由大型企业或粮库自出资金。

  六、职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本地区消防取水点、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消防取水点建设经费。

  各级水务部门负责设有给水管网系统和天然水源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消防取水点建设工作。

  各级农牧业部门负责利用灌溉机井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的消防取水点建设工作。

  各级国电和农电部门负责本地区消防取水点的用电保障工作。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负责本地区利用农(牧)民生活用井取水点建设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消防取水点的日常管理、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灭火疏散演练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各地消防取水点建设指导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所有苏木乡镇、嘎查村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所有灭火救援力量进行统一调度指挥。

  本标准由盟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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