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7-00172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2016〕79号
-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01日
-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含供销/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我盟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地区部门协调联动,加快发展我盟融资租赁业,发挥其以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独特的功能与优势,有效扩大我盟相关行业投资、生产和消费,拉动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动现代服务发展。
二、我盟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重点
(一)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鼓励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商来我盟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贸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支持骨干融资租赁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已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其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做大做强。鼓励区内车辆制造、工程机械、煤矿机械、风电设备、新能源装备等具有优势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厂商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基础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和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配套服务。引导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发展。
(二)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融资租赁服务供应链金融的融资租赁模式,发展集融资租赁、保理、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商业模式。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防控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拓宽租赁物范围,探索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和以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产品,推动创新型业务开展。
(三)开拓跨境融资租赁。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融资租赁推动大型设备制造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发展,积极拓展海外租赁市场。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扩大高端设备进口,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海外融资等方式开展业务。
三、融资租赁业态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交通运输业方面。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空运、汽运等交通运输业融资租赁服务,在海关监管区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配套设施业务,在传统融资租赁领域做大做强工程机械业务。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租赁服务。
(三)基础设施方面。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方面。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开展面向养殖大户、种植大户、家庭农牧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牧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稳妥发展居民家庭消费品和文化产业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家用轿车、家用信息设备、耐用消费品、文化产品等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消费。
(五)面向个人创业者等方面。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
四、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
(一)加快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促进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协同发展。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要求,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办理备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
(三)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服务力度,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开展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与便利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登记主管部门应主动公示租赁登记所需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在规定时限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业务。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采取自行培训与走出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向培养融资租赁业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融资租赁专业或开设相关专题,培养融资租赁业风控、财务、管理、法务、运营等专门人才。鼓励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建立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及社会团体建立培训基地,对融资租赁业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五)积极争取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支持。积极争取内蒙古融资租赁业发展子基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投入,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壮大。
(六)落实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七)拓宽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
五、强化融资租赁业风险防范
(一)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直接监管责任,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各有关部门要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切实防范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鼓励和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定期、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更多的经营数据、交易情况和财务报告等,通过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
(二)促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市场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对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融资租赁企业信息报送管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尽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三)提高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融资租赁公司〖JP3〗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据。融资租赁公司要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或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产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经营风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鼓励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化解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JP〗
(四)发挥行业中介机构作用。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中介机构建设,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建设,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升行业影响力。引导租赁各方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支持行业协会等组织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的纠纷,提高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五)完善融资租赁相关登记公示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时,应依法依规在相关部门办理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手续,融资租赁公司和社会公众可依法查询抵押登记信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及“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租金等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并在开展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查询相关标的物权属状况。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