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7-00182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字〔2016〕226号
  •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1日
  •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精神,我盟结合实际,编制了《兴安盟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经盟委、行署研究同意,现予印发。盟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好政府办医责任,积极推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工作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涉及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方案精神,同步推进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机构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解决我盟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6年12月8日

兴安盟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盟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讲话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统一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中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改革联动原则,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方面存在的问题。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总体部署、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推进。

  (二)改革范围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是全盟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公立的各级医院、妇幼儿童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传染病院等涉及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改革在按照原有综合改革方案继续推进的同时,根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全盟医改工作系统推进。

  (三)基本目标

  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就医方面存在的问题。到2017年,要初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使全盟的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有效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开始降低;全盟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医药总费用增幅与全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力争将全盟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四)实施路径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加快政府办医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明确政府、公立医院、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2.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对医疗的激励约束作用,推进编制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开展医院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3.构建分级诊疗制度。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合理确定各级医院功能、规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序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构建协调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4.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水平,实现医疗卫生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提升医院服务能力,优化就医环境,开展便民惠民服务,让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2016年,组建由盟行署牵头,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作为管理公立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对公立医院的管理权,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具体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资产管理、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院长选聘等重大决策。医管会下设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医管办),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医管办设在盟卫生计生委。各相关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着重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并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支持公立医院发展的财政补助、人事编制、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牵头部门:盟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盟委组织部、盟编办、盟发展改革委、盟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制定公立医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巩固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成果,行政部门领导不准兼任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医院管理层实行医管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聘任制。公立医院党政主要领导由地方党委按干部任免程序考察任用。院长由医管会聘任,院长的选聘,要突出职业化、专业化管理能力要求。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医管会审核聘任,中层干部由医院自主聘任。制定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医院管理层主要负责拟定医院的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等,经医管会批准后执行;定期向医管会报告医院的运行管理状况,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并接受管委会监督。公立医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要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注重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强化民主管理。(责任部门:盟编办、盟委组织部、盟卫生计生委、盟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绩效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质、运行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质量安全、费用控制、运行绩效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医管会定期对公立医院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牵头部门:盟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盟编办、盟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4.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全盟所有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除外),并从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偿。补偿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医疗收入、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实现,原则上综合医院分担比例不超过10%,蒙医医院不超过5%。制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具体补偿办法,对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服务价格仍弥补不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发展改革委、盟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理顺医疗服务价格。2016年,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年版》要求,规范调整全盟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在全盟统一推进。理顺不同医疗服务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医保、新农合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责任部门:盟发展改革委、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完善投入补偿机制。落实政府举办公立医院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以及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政府分担部分,按照盟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兴财社〔2015〕176号),对公立医院的补偿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和医院职工工资费用等投入,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当医院无法兑现医护人员档案工资时,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保证档案工资发放。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政策性亏损,给予专项补助。对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服务经费,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落实对蒙医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加强政府投入资金监管,明确项目资金管理措施,规范公立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公立医院必须建立财政部门派驻总会计师制度,确保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依法合规、数据真实准确。公立医院改革前形成的基本建设欠款,设备购置欠款等发展建设欠款,同级政府应制定化解债务计划,逐步偿还和化解公立医院长期债务,使公立医院轻装上阵。 (牵头部门:盟财政局;配合部门:盟编办、盟发展改革委、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民政局)

  7.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检查、耗材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2016年年底前,公立医院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及部分临床检验项目价格下降10%以上。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药品、耗材的采购,探索由医院提出药品、耗材等需求,由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两票制”进行集中采购的方法。坚持合理用药、合理使用耗材、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建立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耗材监控目录,加强执业医师处方等诊疗行为的内部监督。建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额与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比下降挂钩的管理机制,确保药品、耗材、检查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2017年,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蒙药院内制剂、蒙药中药饮片)下降到40%左右,力争到2018年公立医院药占比下降到30%左右。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要控制在10%左右。2017年,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开始下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三级综合医院力争控制在9天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天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卫生材料下降到20元以下。(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发展改革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强化医保支付和监管作用

  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一是明确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统一城乡基本医保经办管理,医保基金实行盟级统筹。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向医改领导小组和参保群众负责,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耗材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增设药品耗材采购中心、信息中心、基金政策研究中心以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充分发挥医保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制约作用。建立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医保要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方面实行统一政策。二是制定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建立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全盟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2017年年底前,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三是要实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方法。发挥医保基金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作用,强化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医保支付要向基层、蒙医中医倾斜,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流向。四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五是完善特殊病种保障机制。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价格调整对个人支付影响较大的特殊病种保障机制,确保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增长。六是制定有利于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诊疗、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的制约机制。对应向下转诊的病种,设置差别化的报销比例。对不执行规定的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七是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规范承办服务、提高保障水平。(责任部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卫生计生委、盟财政局)

  9.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完善公立医院临床路径管理政策,建立公立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和监测平台,并于自治区监测平台对接。将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纳入公立医院医疗质量评价指标和绩效管理指标体系,逐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范围至全覆盖。将公立医院的临床路径管理率作为确定医保定点资质和报销比例的主要指标之一。到2017年年底,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应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不含蒙医诊疗病种)。(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强化医疗保障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将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蒙医、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和药浴、锤正、策格和心身医学等蒙医传统疗法纳入医保报销,鼓励提供和使用蒙医中医药服务。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逐步降低城乡居民住院费用个人实际支付比例。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发挥医保监控作用。建立健全医保服务智能监管平台和监控标准体系,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利用信息化手段,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将医疗机构次均医疗费用增长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等级医院评价体系。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12.深化编制管理改革。逐步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出台全盟公立医院编制管理办法,重新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财政部门根据医院新核定编制情况,重新核定人员补助基数。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公立医院实行备案制管理,原有在编人员,在档案中保留原有身份,非原在编的聘用人员为备案编制人员。公立医院在编制总量内使用控制数需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责任部门:盟编办、盟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卫生计生委)

  1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内人社发〔2014〕137号),依据实行编制备案制后新核定的编制总数及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的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设岗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医院员工由医院自主聘任,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在编人员和备案制人员一视同仁,统一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按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责任部门:盟编办、盟财政局、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卫生计生委)

  14.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内人社发〔2014〕137号),科学合理的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来源于财政补助、医疗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收入、检查、化验成本),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工资总额并动态调整。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绩效工资总额之外的收入不能自由分配,医院结余资金90%用于事业基金,5%用于职工福利基金,5%用于奖励基金。实行总会计师财政部门委派制,建立规范的医院全成本核算制度,让医院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能够规范行使自主分配权。探索建立院长年薪制、特聘专家年薪制、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制和优秀人才奖励制度。要通过对薪酬科学、合理的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责任部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卫生计生委、盟财政局)

  15.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制定医务人员绩效管理方案,开展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要健全与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要素为核心的内部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表彰奖励、个人薪酬挂钩。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控制医疗收入增长率和医疗成本增长率,降低药品收入增长率和卫生材料收入增长率,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院长、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

  (五)完善药品耗材采购和保障机制

  16.推进医药分开,规范公立医院药品和耗材采购。在国家、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指导下,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药品耗材采购,解决好药品耗材价格虚高问题,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原则,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构建药品耗材流通新秩序,推行“两票制”,即药品耗材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使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防止假冒药品流入医院,同时还原真实药价。实行所有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招标、配送管理,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要,2017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达40%以上。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要探索组团联合采购、省际跨区域采购等多种集中采购形式。(责任部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卫生计生委)

  17.加强药品和耗材监管。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方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医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医生要严格遵守临床路径管理,控制限制类辅助用药的使用。积极探索完善医药分开的路径、方式及管理模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责任部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卫生计生委)

  (六)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18.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出台“十三五”全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等规划。将落实规划作为医院项目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强化规划约束力。规划要注重基本医疗的均衡布局、区域医疗中心的区域辐射和康复、老年护理等服务的创新发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老年病科。严禁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严格控制区域内公立医院单体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和特需服务标准,公立医院要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引导医院内涵式发展。从2016年起,各级发改、财政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批各级各类新建、改扩建公立医院项目必须以各级人民政府印发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主要依据。对人口较少的旗县级蒙中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进行资源整合,可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明确公立医院功能定位,三级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杂症、罕见疾病诊断治疗,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学教育和临床科研工作,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与之服务能力相匹配的患者;二级医院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和较疑难病症诊疗工作,抢救和上转急危重症患者、下转与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相当的患者;基层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主要实施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为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术后康复、慢性病和恢复期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首诊患者提供连续转诊服务。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明确本机构临床能诊治的疾病和双向转诊疾病病种范围,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公立医院均应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等公益性任务。(牵头部门:盟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盟发展改革委、盟财政局)

  19. 支持发展社会办医。出台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简化社会办医审批手续,在资源规划中给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放宽准入条件,社会力量办医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力争达到全盟的20%以上,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定点报销、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放开的同时,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加大整顿医疗秩序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支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探索医师区域注册,放开医师执业注册地点限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发展改革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强化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立区域在线预约挂号平台,三级医院主要面向下级医院、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预约挂号服务。(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蒙医中医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培训规模。二、三级医院要设立全科医学科,负责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并指导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转诊工作。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严格控制城市三级公立医院退休人员返聘比例,引导已退休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到旗县级以下公立医院服务,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青年骨干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锻炼。制定科学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政策措施,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

  (七)稳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22.推进基层首诊。完善分级诊疗试点方案,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2016年年底前,全盟公立医院要全部启动分级诊疗试点工作。上级医院对经基层转诊的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并逐年提高。制定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政策措施,逐步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逐步取消三级医院门诊静脉输液。(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建设区域医疗联合体。以形成分级诊疗就医秩序为目标,建立紧密型医疗联合体。三级综合医院选择旗县市以提升旗县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建立紧密帮扶型区域医疗联合体。医疗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间实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柔性流动,提高县域就诊率。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向旗县市、乡镇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和人员培训。下派人员中高级职称不得低于80%,下派期间其在原单位的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并可参与受援单位医疗服务收入结余部分分配,受援单位负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保障。(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

  24.推进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定完善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程序,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探索建立全盟统一的双向转诊平台,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实行分级定价,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价格差距。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全科医生承接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管理和指导服务,引导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建立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持续性医疗服务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形成急慢分治格局。加强公立医院对下转病人康复期治疗的指导,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医联体内部可逐步统一核心医院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药物使用的品种与剂型。加大城市公立医院住院患者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完善对转诊病人的服务衔接机制。(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完善分级诊疗医保报销政策。年底前,制定完善差别化医保转诊报销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规范的转诊制度,未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报销比例。实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别起付线政策。调整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报销比例差距。探索对慢性病和康复等病种实行按就诊人头付费等方式,促进患者基层就诊。(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和购买服务试点,到2016年底,城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必须做到签约服务才能付费。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发展改革委、盟财政局)

  (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27.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和计划生育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医疗、医保、医药管理等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精细服务的新模式。2016年年底前,实现盟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建设力争达到电子病历分级评估三级以上水平。三级医院力争达到电子病历分级评估四级以上水平,并逐步实现医疗机构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

  28.推进医疗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建立医疗服务信息评价系统,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以及评价医疗服务行为。研究制定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信息化与零售药店对接政策措施,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患者信息,并按照医师处方提供服务。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工作方案,加强远程医学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监护、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力争到2017年,建成自治区、盟、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四级远程诊疗系统,基本实现盟级、旗县级公立医院远程诊疗系统全覆盖。(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提升医院服务管理水平

  29.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医院诊疗活动、护理管理、绩效考核、医院运营、人力资源和医院行政、后勤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完善医院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年底前,公立医院全面规范推行医院全成本核算,落实财政部门向医院派驻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所有公立医院要全面推行后勤保障与服务社会化,严控资源消耗性、行政后勤服务支出,促进医院调整收支结构。以医疗安全为基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健全完善医院大数据管理模式,依靠大数据支撑,强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和医疗质量服务的精细化管理。(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盟财政局)

  30.全面改善医疗服务。全面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改进医疗服务流程,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合理调配诊疗资源,畅通急诊绿色通道。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住院服务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医疗行为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将患者评价结果纳入对医技人员和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中。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加强社工和志愿者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

  31.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案必查。按照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巩固大型公立医院巡查成果,以行业作风的好转提升群众就医的满意度。健全第三方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

  32.健全多方监督机制。强化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实施属地统一规划、准入和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督能力,推动公立医院依法治理。各级公立医院举办部门要指导公立医院制定医院管理章程,明确医院宗旨、功能、目标,界定医院举办方、运营方和监管方的权责,明确医院基本管理制度,促进医院依照章程规范运作。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向全社会定期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人力资源、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盟卫生计生委)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由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建立“三个一”的办医领导体制。即:一个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医改政策决策、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推进,由行署主要领导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医改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管理医疗、医保、医药工作,建立统一的“三医”管理体制,下设的医改办公室统一设在卫生计生部门;一个组织机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立医院的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落实。盟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制定总体改革方案,盟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公立医院落实综合改革措施,强化医疗服务行业监管,牵头对实施改革的效果进行测算和评估;盟编办负责制定编制改革实施方案并落实;盟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盟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做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明确进度安排

  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建立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和工作台账,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做到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2016年11月底,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推进过程中,要按照上下联动的原则,强化城市公立医院与旗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协调统一,注重分工协作,统筹设计好、谋划好基层综合医改工作。

  (三)强化督导评价

  医改领导小组要建立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及时分析评估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偏差进行校正。同时,建立综合改革情况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问责。

  (四)加强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要加快推广应用。要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坚持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凝聚共识,增强信心,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兴安盟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兴安盟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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