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7-00190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发〔2016〕167号
  •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1日
  •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含供销/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87号)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盟外贸稳定增长,结合兴安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加大对企业开拓市场、转型升级和外贸新兴业态的支持力度。加强绩效评估和考核,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有效性。贯彻《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推行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出口退(免)税一类企业比例,简化和优化出口退(免)税工作流程,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免)税退库和调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发〔2016〕58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规范统一的国税和人民银行办理出口退税退库流程、手续。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监管精准度,坚决打击虚报冒领行为。积极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试点,为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受理”服务,积极推进“免填单”服务,推进“阳光办税”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按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质量和效率。(盟国税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商务局负责)

  二、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

  对外贸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外贸小微企业融资。鼓励各旗县市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诚信担保机制及风险共担“资金池”,为外贸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担保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业务,协调解决贸易融资授信障碍,简化融资申报手续,逐步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在发展传统融资产品基础上,创新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协议融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外保内贷、内保外贷、出口买方信贷、出口融资租赁等结构性贸易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订单但无合格抵押担保物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盟金融办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深入推进“三互”大通关和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阿尔山电子口岸建设,加快以“出口直放、进口直通”为主要内容的检验检疫一体化建设。推进关检信用管理建设,帮助更多的企业提高信用类别。深化“双随机”改革,进一步降低出口平均查验率,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扩大移动查验试点范围,降低出口和高信用企业布控查验率。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扩大第三方结果采信,推进智检口岸建设,探索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建设。(盟外事口岸办、乌兰浩特商检局、阿尔山海关、阿尔山边防检查站负责)

  四、全面规范涉企收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内发改费字〔2015〕1294号),规范涉企收费,重点清理收费清单外的费外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定期牵头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查处力度。规范保险、运输、银行等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盟发改委、盟国税局、盟财政局、阿尔山海关、乌兰浩特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统筹落实加工贸易政策

  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盟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进一步扩大电力多边交易和大用户直供规模和力度,有序放开计划电量,对多晶硅、单晶硅、云计算、蓝宝石、稀土材料应用等新兴产业放开竞价,吸引新兴产业向我盟转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阶段性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阶段性适当降低我盟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资金,统筹我盟现有外贸专项资金,支持我盟加工贸易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盟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盟商务局、人社局、金融办、阿尔山海关负责)

  六、积极主动承接外向型产业和加工贸易转移

  采取多种积极有效方式,加大外向型产业招商力度,主动承接境外和国内沿海发达、京津冀等地区的产业和加工贸易转移。坚持巩固香港、开拓台湾、主攻日韩的招商引资策略,组织企业赴香港开展内蒙古重点项目洽谈,赴日本、韩国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以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为指导,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牧业等产业。依托我盟资源优势,吸引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连锁超市来我盟兴办加工贸易企业。吸纳发达地区的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加工,形成产业集群;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旗县市赴长三角、珠三角等地举办专项对接活动。(盟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积极有效扩大进口

  发挥国家进口贴息和自治区边贸进口贴息政策导向作用,扩大机电设备和资源能源进口。支持口岸进口资源落地加工,扩大原油、肉类、粮食、水果、水产品、饲草、等口岸进口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推动蒙佳、莱德马业扩大油料、马匹进口,支持流通企业参与一般消费品进口业务,支持乌兰浩特市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推广保税展示交易,支持阿尔山市积极申报设立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增加群众购买意愿较强的消费品进口。(盟商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阿尔山海关、乌兰浩特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大力推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认真落实自治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政策措施,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快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构建跨境物流通道,建设“海外仓”,融入境外零售体系。(盟商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阿尔山海关、乌兰浩特检验检疫局负责)

  九、大力推进边境贸易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边境贸易发展。落实中央财政支持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预〔2016〕227号)相关规定,全力支持阿尔山市、科右前旗边境贸易发展和过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以及加强地方政府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将边贸政策与扶贫政策、民族政策相结合,借鉴广西经验,引导边民成立边民互助组,并通过互助组形式开展互市贸易,使互市贸易“真边民、真交易、真实惠”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进边民增收致富。(盟商务局、外事口岸办、阿尔山海关、乌兰浩特检验检疫局、阿尔山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除继续向北开放外,开拓新兴市场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加大对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重点市场经贸对接活动,推动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加强双边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宣讲培训,引导帮助企业利用自贸区协定优惠政策扩大出口。支持我盟企业在境外建设展示、仓储、分拨、销售、售后服务等营销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提供保险和融资支持。(盟商务局、财政局、盟金融办、乌兰浩特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一、建立服务企业长效工作机制

  对全盟有出口业绩和有出口潜力的重点外贸企业,由商务部门牵头成立服务小组,实行各部门联动,定期送政策、送服务上门,及时跟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专业化、精细化贴身服务,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创新发展。完善盟、旗县市外经贸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商务、海关、检验检疫、外管、国税、金融、信保等部门转变职能、创新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帮助外贸企业减负增效。(盟商务局、旗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健全外贸工作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各旗县市、各部门要借鉴有益经验做法,根据本区域、本部门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度和落实的到位率,多措并举促创新,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全力以赴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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