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7-00196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发〔2016〕99号
  •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01日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6日

兴安盟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1号)精神,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盟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2015年全区地方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一纳入、八到位”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盟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二)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四)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的全过程,使编纂出版的地方志成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

  (五)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

  三、总体目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地方志书10—20年编修一次”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第三轮修志的准备工作,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盟三轮修志任务;实现盟旗两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加快方志馆建设;加强对盟旗两级专业志(部门志)编修的指导和管理,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开创兴安盟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启动三轮修志任务。2014年底,我盟二轮修志任务已经全面完成,目前,盟本级、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均已到修志年限,要适时启动三轮修志,至2020年基本完成。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做好三轮志书启动的准备工作,为三轮志书的编修打好资料、理论、队伍基础。

  (二)继续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到2018年,盟旗两级综合年鉴要做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完成全覆盖。盟旗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时完成年鉴出版工作,未启动年鉴编纂的单位要在2017年前完成启动和编纂出版。在求速度的同时还要保质量,争取在全国年鉴的质量评比中获奖。

  (三)推进民族特色的地方志工作。各旗县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在2016年全面启动志书汉译蒙工作。2017年完成一轮志书的蒙古文翻译出版工作,2019年完成二轮志书的蒙古文翻译出版工作,开创我盟两轮志书蒙汉双语并行并举的工作局面,并力争走在全区的前列。

  (四)加强和重视对专业志(部门志)和苏木乡镇、嘎查村志的编纂工作。盟旗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专业志、部门志、行业志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不断推进依法治志。积极响应中国名镇志、名村志文化工程,指导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做好志书编纂工作。到2020年,各旗县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推出一部苏木乡镇志或嘎查村志。

  (五)开展旧志整理工作。盟旗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旧志整理规划,2018年完成旧志资料分类整理。

  (六)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盟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完善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要由专人维护和管理信息网站,及时更新内容数据,逐步建立起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的全文数据库。各旗县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在2017年底前全部建立地方志数据库。

  (七)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深加工,拓宽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地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方志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进农村等活动,2020年前,逐步建立起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八)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书质量的规定》(中指组字〔2008〕3号)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的要求,认真把握“指导思想正确、资料真实可靠、体例完备严谨、篇目结构合理、行文精炼流畅、图表安排规范、数字精确合法、时代特点鲜明,地方特色突出、审校严格认真”的60字质量标准。从2016年开始严把质量关,把质量评议标准贯穿志书和年鉴编纂的全过程,坚持审查验收制度,到2020年,力争推出精品佳志佳鉴。

  (九)加强地方志资料建设。盟旗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从2017年开始建立和完善地方志资料收(征)集、保存、管理制度,推行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并形成常态机制。加大依法收(征)集地方志资料的力度,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历史等方法,拓展资料收(征)集的范围和渠道,到2019年建立能够适应地方志编纂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十)加强队伍建设。重视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造就一批“淡薄名利、无私奉献、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地方志工作者。通过组织业务培训、考察学习、志书交换等形式,加强与区内外先进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到2020年,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地方志编修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规定,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的工作体制,坚持并落实“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工作要求。要把地方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配强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盟旗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依法管志,依法修志,依法用志。

  (二)加强对《条例》和《规定》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的贯彻落实,加大日常工作中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使依法治志深入人心。

  (三)加强经费保障

  盟旗两级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地方志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业务指导

  盟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及旗县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志、部门志编纂工作的指导,组织好编纂业务培训,编纂过程中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以及编纂结束后的审查验收、评比表彰,这是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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