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52200/2017-00198
  • 发布机构:行署办公室
  • 文  号:兴署办字〔2017〕1号
  • 发文日期:2017年01月24日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盟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盟行署关于全盟行政审批制度及行政权责清单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内常兴审字〔2016〕8号)指出:“要大力抓好“放管服”,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和社会活力的“加法”和“乘法”,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机制问题。要强干弱枝,即强化主干线,给旗县市更大更多自主权,弱化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真放权、放真权。解放思想,该放的权力一定要放下去,巳下放的权力不再收回,激发旗县市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不要本末倒置。”为全面解决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和创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不够,企业和群众感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含金量”成色还不够等问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盟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审核确认盟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向旗县市放权分权,切实做到凡是能下放到旗县市的事权全部下放到位,真正实现行政审批权力下放和转移行使。要通过此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达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释放就业创业活力等目标。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原则。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法定依据,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行使或未明确审批部门层级的行政权力,原则下放;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盟行署)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不予下放。

  2.效能原则。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理顺层级关系、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经济社会管理模式。

  3.便民原则。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必须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时间,降低行政收费,提供优质服务,使基层群众、企业办事更加简便快捷。

  二、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形式和步骤

  (一)下放形式

  此次盟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形式主要分为3种类型:一是完全下放。盟直部门不再行使某一行政审批权力,完全下放给旗县市行使;二是部分下放。盟直部门负责盟本级行政审批事项,涉旗县市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旗县市行使;或者按事权大小划分,将相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旗县市行使;三是委托。盟直部门将行政权力依法委托旗县市行使。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1月4日至1月8日)。制定盟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方案,以盟行署名义下发工作意见,组建相应工作班子,盟行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事项申报(1月9日至12日)。由盟直部门对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逐一提出是否下放的意见,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审核意见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盟行署法制办1736室,联系电话:8266632。

  3.审核确认(1月13日至1月31日)。由盟行署法制办对盟直部门申报的是否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一、审核把关。

  4.汇总公布(2月1日至2月10日)。对审核通过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汇总,报盟行署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由盟行署分管秘书长牵头负责,盟监察局、盟行署法制办、盟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并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盟监察局负责整个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督查;盟行署法制办负责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把关;盟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下放的审批事项的调整。盟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摒弃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领导要积极做表率,既落实放权责任,又要落实监管责任,两者要齐头并进,严格按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原则,对照外地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逐一确定本部门应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到真放权、放实权,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应付了事。

  (二)落实目标责任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盟直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直接参与每个环节的工作,按照总体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摸底核实,对应当下放,但一时还做不到的事项,要明确提出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提出;对应当保留的,要提出明确意见,优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盟监察局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不积极、推进不力的部门,要加强督查,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三)做好工作衔接

  这次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盟直部门是责任主体。要认真负责地研究本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法和步骤,积极调研征求旗县市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规范、办理程序、费用缴纳及用途等事项要予以研究并加以明确。旗县市涉及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上对接,认真听取盟直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盟、旗两级相关部门要互相联动,真正形成一个统一的工作体制,一起核查行政审批事项,一起研究放权方案,一起抓落实。 

  附件:行政审批项目审核意见表

  

行政审批项目审核意见表.doc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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